郵寄手機丟失未保價快遞公司也要賠www.lhyuncheng.com
發布于:2011/5/20 來源:郵寄手機丟失未保價快遞公司也要賠www.lhyuncheng.com 點擊次數:大學生小杰郵寄的手機丟失后,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財產損失1600元。而快遞公司則以“包裹并未保價”為由,只愿按所收資費的5倍賠償。
爭議焦點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集中在兩方面:適用《郵政法》還是《合同法》進行賠償?合同載明的“未保價物品的理賠金額最高為資費的5倍”條款是否有效?
焦點一:適用法律
《郵政法》還是《合同法》
成都中院審理認為,《郵政法》中對“郵政企業”的概念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快遞公司只能屬于“郵政業企業”,并納入國家主管監督管理,但并不屬于《郵政法》調整的郵政企業。
小杰與快遞公司建立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真實有效,快遞公司負有將物品安全地交付收件人的義務。其在運輸過程中將物品丟失,應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焦點二:條款效力
5倍資費賠償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本案中運單上的保價條款和限額賠償條款屬于限制責任條款,該條款不應包含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或限制賠償責任的意思表示,否則條款亦應無效。
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掌握訟爭貨物運輸的情況,對貨物滅失的具體原因及自己對貨物的滅失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負有舉證義務,其未能舉證證明對貨物的滅失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認定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沒有盡到合理的保管義務,對貨物滅失具有重大過失。
2009年8月10日,成都中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快遞公司支付小杰賠償款1600元,退還郵寄費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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